对于在本标准中已经明确了的在孕产妇用调制乳中的使用量的营养素,如叶酸等,则仍按照本标准规定执行。 三十一、关于标准的实施日期 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单位执行本标准。在2013年1月1日之后,
对于在本标准中已经明确了的在孕产妇用调制乳中的使用量的营养素,如叶酸等,则仍按照本标准规定执行。
三十一、关于标准的实施日期
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单位执行本标准。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生产单位生产营养强化食品必须执行本标准,但在该日期前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进口食品的标准执行时间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二、关于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咨询
任何单位有关食品营养强化剂标准的问题,可向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咨询,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据政务信息公开要求解答咨询问题。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标准有意见和建议,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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