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时间:2012-12-24 15:0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鸿运机械 点击:
2012年第148号 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 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有关

     2012年第148号

    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

    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方便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办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切实落实进口商对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备案管理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管理系统,进出口商可通过互联网提交备案信息,办理备案。登录网址为:

    二、备案管理系统启用后,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进口食品的境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办理备案,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国家质检总局对备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名单予以公布。自10月1日(以进口食品境外启运时间计)起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三、备案管理系统启用后,收货人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记录进口和销售信息。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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